2月2,昆明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昆明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這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養狗新規終于出臺。該《條例(修訂草案)》將報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設置犬只交易場所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敢得合法經營資格。在重點區域內設置犬只交易場所,選址還應取得市公安局、市農業局的意見。犬只經營戶應在合法的犬只交易場所經營,違反者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應遵守的規定為,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養犬不得破壞環境衛生或者公共設施;不得遺棄犬只。違反者將被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時送醫療機構診治,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和法律責任;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及時報告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處置。發現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傳染疫病,養犬人隱瞞不報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隱瞞不報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廣大市民關心的以后養狗辦證需要多少錢、年檢需要多少錢等問題,市政府還將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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