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養犬管理規定
2008-09-04 00:00:00 ?瀏覽:80來源:http://m.xactkj.cn/
第一條 為促進文明城市建設,進一步規范養犬秩序,引導群眾規范、合法、文明養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市和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城管、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對城鄉經批準的飼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犬類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對犬類診療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對獸醫師資格進行考核認定,培訓后持證上崗。
(三)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登記注冊和日常監管。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六)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員會、居民小區物業公司,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監督管理,有權檢查“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劃定遛犬活動場所,養犬違規行為記錄在“養犬登記證”上。在干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開展經常性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動員群眾積極參與,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開發區、撫寧縣南戴河、昌黎縣黃金海岸以及各縣城關鎮為重點管理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養犬地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一般管理范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嚴格實行養犬登記批準以及年審制度。登記機關為縣、區公安局(分局),養犬登記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未經登記批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公民個人、單位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院)只準養一只犬。
重點管理區內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觀賞犬的體高不得超過35厘米。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村民)委員會意見,同意后報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核批準。
第九條 個人養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持有犬類免疫證明;
(五)保證遵守有關養犬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獸醫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 查,定期注射預防犬類疫病的疫苗,并領取犬類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開辦犬類診療機構應當經畜牧獸醫部門審核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一般管理區內從事犬類銷售、養殖、舉辦犬類展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營業執照。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銷售、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十二條 經批準養犬的個人和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賓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展覽 館、療養院、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娛樂場所、旅游景點、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如果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電梯時,必須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攜帶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一般管理區內經批準養的大型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
(四)重點管理區允許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戶。允許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21時至次日6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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