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008-09-04 00:00:00 ?瀏覽:102來源:http://m.xactkj.cn/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養犬人自律、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查處違規養犬行為;畜牧、衛生、工商、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外環線以外的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外環線以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理的農村養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管理。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的特定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可以飼養一只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八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場地,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單位和個人養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其中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文藝演出、重要倉儲等單位養犬,以及境外來津人員養犬的,到市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條 已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開具的憑據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市畜牧部門制發的犬類免疫證(已取得犬類免疫證的除外),并憑證到公安機關領取養犬登記證。 第十一條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度應當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本年度犬類免疫證,并憑注射證明、本年度犬類免疫證辦理養犬注冊。
第十二條 所養犬死亡、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所養犬死亡、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當自受讓、受贈或者遷移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所養犬由一般管理區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向公安機關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第一年度每只繳納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繳納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進行調整,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般管理區內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低于重點管理區,具體的收取標準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 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獨居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務需要支出的費用,由政府財政預算列支。 第十六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禁止舉辦烈性犬、大型犬的展覽展銷活動。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售犬類必須出具畜牧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證明和犬類免疫證。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攜犬進入。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范圍,禁止攜犬進入。
第十八條 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外出時攜帶養犬登記證,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在重點管理區攜犬外出時,及時清除犬排泄的糞便;
(四)在重點管理區內因登記、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犬外出時,將犬裝在犬籠內,不得牽領;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征得駕駛人同意;
(六)不得妨礙、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八)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不得亂棄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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