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限制養犬管理,嚴格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限制養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我市限制養犬區為“市區二環路以內區域、大蜀山游覽區、駱崗機場、開發區建成區。  二、限制養犬區內每戶只準飼養一只小型觀賞犬(體重不超過10千克或體長60厘米以下、體高40厘米以下),養犬人必須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獨戶居住。禁止飼養大型犬及狼犬、獵犬等性格暴烈的烈性犬。    三、個人或單位申請養犬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經審查同意后,到市畜牧主管部門指定的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免疫注射,取得《犬類免疫證》后,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費辦理《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四、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三)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和商場、飯店、浴池、體育場、歌舞廳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攜小型觀賞犬出戶時,犬須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六)負責立即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違反以上規定的,分別由市公安、畜牧、市容等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沒收犬只、吊銷《犬類準養證》。
    五、禁止在限制養犬區內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    六、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醫院(診所)及犬類交易市場,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犬只交易必須持《犬類準養證》方可進入犬類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七、凡未經批準飼養犬只的,養犬人必須在2006年10月24日前辦理《犬類準養證》或自行處理。從2006年10月25日起,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中統一清查,對違規犬予以沒收,對無主犬予以收容,對狂犬予以捕殺,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合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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